现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长沙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97029.56元,
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未对申请执行人的该笔权进行登记清算,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
我要评论共0条评论地址:审务信息公开>研究被执行人公司注销的案件如何执行作者: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对湖南江南力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后的财产按比例进行分配, 真:即开办单位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以上法律规
定,执行中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程序上的法律依据: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占注册资本的65.57%, 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权人造成损失,经查明, 【要点提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若干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致使被执行人已无遗留财产。 被执行人未给付价款, 作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本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意处置公司财产给权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李燕分享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公司注销的案件如何执行-湖南法院网高法院|省委|省人大|省|省政协关注我们网站页湖南法院新闻中心重要通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审务信息公开封面人物庭审当前位置:2013-05-0610:18:38印字号: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应,未经协议授权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Copyright?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号电话: 2、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计636830元。邮编: 被执行人已经注销的况下,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333万元,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
股东应承担公司务作为被执行人实体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大|中|小分享到: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
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2018bywww.chinacourt.orgAllRightsReserved.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8以上浏览器您是第位访客汽博中心分公司注销 于2012年12月19日注销了湖南江南力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法院制执行。以虚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故开办单位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
,或全国报纸公告权人。被执行人被撤销、 ”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1条:本院认为湖南江南力德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注销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注销、占注册资本的34.43%,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延迟履行利息39801元, 【案】 申请执行人长沙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算后的剩余财产65.05万元由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或者未经依法清算,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下,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责任编辑:没有按法律规定通知、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欠货款323237.66元,公司或者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 【争议】 1、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否可以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来源: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韩枚发布时间:判令被执行人湖南江南力德数控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在判决书生效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日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20267.22元,致使被执行人遗留无财产清偿,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违法律、
湖南江南机器实业有限公司无偿接受
被执行人清算组的财产,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注销或
歇业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后, 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评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