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_佩蒂股份()_公告正文_财经_凤凰网公益|文化|佛教|媒|杂志|爱玩|中手机凤凰网加入桌面站内站内站外证券汽车页资讯台湾评论财经汽车科技房产娱乐星座时尚体育事历史读书教育健康亲子游戏城市论坛博报微博·纪实·凤凰卫视新闻评论专栏产经消费专题基金理财银行保险外汇期货贵金属收职场管理3G企业人物日历股票行数据研报大盘公司机构评级主力荐股图解新股港股美股创业板排行滚动百科马股吧博客提点意见股票行行走势大单追踪资金流向持仓成本龙虎榜大小非解每日行每周行每月行基本信息公司简介股票简况股东股本股东户数股东明细流通股东公司高管高管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数据业绩预告财务简况财务指标资产负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红派息分红派息记录分红派息预案公司公告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发行上市发行计划发行结果上市况增发新股相关资讯公司新闻相关新闻相关帖子相关博客研究报告个股综评佩蒂股份()公告正文佩蒂股份:北环分公司注销 佩蒂股份:《发管理办法》”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委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公告日期2017-06-28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二〇一七年四月3-3-1-4-1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盈意见字第D104-3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了《关于佩蒂动物营3-3-1-4-2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
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已于2016年5月6日出具了《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作为发行人的聘专项法律顾问, 发行人”本所” 于2016年9月21日出具了《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接受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的要求,
《关于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在查验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基础上,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