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ST东源(000656)关于《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一峰之配偶,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要求,

或“

男,以下简称“目前持有金科集团1.2152%的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000656,

女,)、《证券法》”第二大、

红云、

1985年6月1日;住所:   女,

  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9号1-1;号:

9.净净,占ST东源总股本的13.42%,王天碧之女儿,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8,

  1981年04月18日;住所: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对本次收购有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为准和为限)发表法律意见。占吸收合并后ST东源总股本的22.16%,金科投资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形:

或“

356.4314万股股份,

日期:

陶建统称“5123XX;现任职务:其全部资产、本所律师认为,业务以及人员将由上市公司承继或承接(以下简称“   一、根据金科投资出具的相关承诺,金科投资目前持有ST东源3,   红云、4.一峰一峰,王小琴、   红云、   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1966年6月26日;住所:   陶虹遐夫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女,陶虹遐、   本次收购完成后,金科投资将持有ST东源25,本次合并”1986年7月2日;住所: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红云、一峰、本次收购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则仅为引用有关专业机构报告或收购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净、

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止收购上市公司的形,

王天碧、红云之配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形。1976年10月3日;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9号1-1;号: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ST东源的第一大股东。

现无任何职务。

陶虹遐分别为金科集团第一大、

5123XX;王天碧系金科集团股东,

星顺、一峰、

《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

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斯诗、

红2-2-12-2重庆东源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云及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作为收购人需要编制《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   陶建为红云、)。金科集团监事。红云、(二)收购人(自然人):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42%。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间接(通过金科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金科投资目前系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金科投资、

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斯诗、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星顺、陶虹遐之弟,审计、金集团”金科集团全体股东(共26名股东,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26号6楼3号;号:晴、5123XX;现任职务:   )。法规、日期:

)、

王天碧、   )的有关规定,

  并不对有关会计、

红云、

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

王小琴、金科投资监事。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陶虹遐与红云共同为金科集团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日期:上市公司”净、)等法律、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以其所持金科集团100%的权益折为上市公司的股份,

  红云、

金科投资目前直接持有金科集团22.5530%的股权,1984年2月1日;住所:

  5.王小琴王小琴,

收购人”   第三大股东,陶虹遐目前持有金科集团10.9841%的股权,日期: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公司法》”王天碧、业已得到收购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   金科集团的法人资格将予以注销,

红云与陶虹遐共同为金科集团实际控制人。

持有上市公司3,1973年8月4日;住所:红云、王小琴、如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本所获悉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的,5105XX;斯诗系金科集团股东,《收购办法》”陶虹遐的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以下将金科投资、

晴、

  占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8.96%。本所”在本次收购中为金科投资、目前持有金科集团0.3241%的股权,重庆财信江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金科投资有限公

(以下简称“   日期:红云之弟,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240号6-3;号: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

《收购报告书》”ST东源”   净、王小琴、2009年07月14日13:16:25 中财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重庆市金科投资有限公司、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真实的、金科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市公司存续,为金

科集

团的实际控制人。陶虹遐将直接、法规以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事项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及发表法律意见和评价。不存在根据法律、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或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9号1-1;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

次收购有关的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为准和为限)发表意

见,   金科集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陶建目前没有持有ST东源任何股票。

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业务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成立日期:

1968年4月26日;住所:

1969年6月6日;住所:   现无任何职务。随其他申报材2-2-22-2重庆东源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王天

碧之

女儿,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2007年12月12日;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金科投资已经通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

验资、[收购]ST东源(000656)关于《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收购]ST东源(000656)关于《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时间:金科投资”男,

  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日期:

6432.9269万股股份,一峰、陶虹遐亲属,本次收购”

目前持有金科集团0.3241%的股权,

务、

)拟以新增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现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4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号天湖公园内;法人代表为红云;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红云之女儿,现任职务:王天碧、2-2-32-2重庆东源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1.红云,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5123XX;现任职务:晟典”   《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

占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8.4999%。

  重庆市南岸2-2-42-2重庆东源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区学府大道10号附5号;号: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男,一峰、晴、并经适当核查,786.3560万股股份,

晴、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科投资、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星顺、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21栋11楼1号;号:红云、目前持有金科集团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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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的股权。   且处于持续状态;(2)不存在收购人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不存在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不存在法律、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女,3.斯诗斯诗,   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金科投资执行董事。

日期:

收购人的基本况(一)收购人(法人)1.金科投资金科投资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6.王天碧王天碧,如本法律意见书中存在涉及或说明该等事项的内容,

陶虹遐分别持有金科投资60%、

602.2307万股股份,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并无任何瞒、

40%的股权,

1954年3月23日;住所:

说明或更正。

红云目前直接持有金科集团22.5635%的股权,净、完整的、日期:红云、5202XX;星顺系金科集团股东,斯诗、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5123XX;陶建系金科集团股礼嘉分公司注销 陶建作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有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5123XX;净系金科集团股东,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0.陶建陶建,   金科集团董事、5102XX;晴系金科集团股东,

中科

集团董事长。   女,   与配偶陶虹遐共同通过金科投资间接持有金科集团24.55%股权,就金科投资、356.4314万股股份,规范文件或其章程需要终止或解的形,   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或“日期:   目前持有金科集团2.9300%的股权,现无任何职务。

  重庆市涪陵区崇义半边路31号;号:

5123XX;王小琴系金科集团股东,目前持有金科集团0.3241%的股权。   重庆市江北区金科

花园21号11

-1;号:

到期未清偿,

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1)负有数额较大务,红云之大嫂,金科集团股东斯诗、8.晴晴,目前持有金科集团2.8676%的的股权。现无任何职务。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7.星顺星顺,),男,   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240号6-3;号:

无任

何职务。2.陶虹遐陶虹遐,星顺、女,王天碧之儿子,虚、即:与红云共同通过金科投资间接持有金科集团24.55%股权,为ST东源的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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