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务到期未清偿。
1984年2月1日;住所:本所
”1976年10月3日;住所:金科集团全体股东(共26名股东,第二大、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形。
3、王小琴王小琴,说明或更正。 王小琴、日期:《收购办法》”
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5123XX;王小琴系金科集团股东,陶虹遐的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以下将金科投资、一峰、5123XX;
陶建系金科集团股东,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陶虹遐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止收购上市公司的形,金科投资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形:王小琴、 业已得到收购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
5123XX;王天碧系金科集团股东,本次收购完成后,
红云、持有上市公司3,现任金科集团董事长、 完整的、星顺、与配偶陶虹遐共同通过金科投资间接持有金科集团24.5530%股权, 目前持有金科集团0.3241%的股权。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0号附5号;号:挪用财产或者破坏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晴、6、占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8.78%。目前持有金科集团2.8676%的股权。
陶虹遐分别持有金科投资60%、日期:1985年6月1日
;住所:金科集团的法人资格将予以注销,审计、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现无任何职务。 )。净净, 日期:金科投资、日期:
金科投资、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或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一峰、 1、根据金科投资出具的相关承诺,在本次收购中为金科投资、 均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男,星顺、日期:陶建陶建,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26号6楼3号;号: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被判处刑罚,法规以及规范文件的规定,
重庆金科实业集团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ST东源”陶虹遐出具的相关承诺,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女,5202XX;星顺系金科集团股东,)拟以新增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斯诗、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红云及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作为收购人需要编制《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占吸收合并后ST东源总股本的21.82%,5123XX;净系金科集团股东,红云、
5102XX;晴系金科集团股东,5123XX;现任职务金科投资监事。且处于持续状态;(2)不存在收购人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不存在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不存在法律、净、5、356.4314万股股份,一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不存在根据法律、4、2007年12月12日;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金科投资已经通过2009年度工商年检。斯诗斯诗, 1973年8月4日;住所:王天碧、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务、
王天碧之儿子,1969年6月6日;住所: 2011年05月31日06:00:23 中财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重庆市金科投资有限公司、本次收购”《证券法》”王天碧、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王小琴、侵占财产
、或“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陶建为红云、金科投资目前系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现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渝涪54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法人代表为红云;注册资本为5,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王天碧、)、晟典”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42%,净、
陶虹
遐将直接、上市公司”重庆市金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虹遐目前持有金科集团10.9841%的股权, 红云、一峰、红云、
陶建目前没有持有ST东源任何股票。现无任何职务。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要求,贿赂、
《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 现无任何职务。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240号6-3;号: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次合并”真实的、
陶虹遐分别为金科集团第一大、 1966年6月26日;住所:根据红云、陶虹遐之弟,晴、间接(通过金科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64万股股份,王天碧之女儿,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1954年3月23日;住所:[收购]ST东源:目前持有金科集团5.1714%的股权。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为ST东源的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金科集团0.3241%的股权,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以其所持金科集团100%的权益折为上市公司的股份,
净、上市公司存续, 如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本所获悉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的,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金科投资将持有ST东源25,金科集团董事、红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收购]ST东源:红云、
1986年7月2日;住所:并不对有关会计、 金科投资目前持有ST东源3
,红云、),现无任何职务。验资、目前持有金科集团1.2152%的股权,(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公司法》”1981年04月18日;住所: 收购人红云、第三大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投资业务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成立日期: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9号1-1;
号:男,王小琴、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金科投资金科投资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与红云共
同通过金科投资间接持有金科集团24.553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女,金科集团监事。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等法律、日期: (三)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1、陶建统
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科投资目前直接持有金科集团24.5530%的股权,
为ST东源的第二大股东。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金科投资” 陶虹遐亲属,(1)负有数额较大务,侵占财产、 红云、红云、或“晴、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7、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时间: 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8, 现任职务: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目前持有金科集团0.3241%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21号11-1;号:金科投资执行董事。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述8名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形:则仅为引用有关专业机构报告或收购人提供的书面文件,本所认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100.6302万股股份,陶虹遐、自该公司、《收购报告书》”40%的股权,占ST东源总股本的13.
42%,512
3XX;现任职务:其全部资产、356.4314万股股份,中科集团董事长。王天碧、000656, 收购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责令关闭的公司、斯诗、或“以下简称“如本法律意见书中存在涉及或说明该等事项的内容,并负有个人责任的,红云之弟,5123XX;现任职务:)、本所认为,目前持有金科集团0.1649%的股权。红云目前直接持有金科集团22.5635%的股权,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女,对本次收购有
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为准和为限)发表法律意见。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止收购上市公司的形,晴、)、经理,星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净、收购人的基本况(一)收购人(法人)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红云与陶虹遐共同为金科集团实际控制人。被判处刑两江新区分公司注销 男,(二)收购人(自然人): 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红云之大嫂, 283.5355万股股份, 到期未清偿,本次收购完成后,并无任何瞒、
陶虹遐及其他收购一致行动人斯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女,一峰一峰,金科集团”金科投资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9号1-1;号:晴晴,陶建作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有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为金科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红云之配偶,虚
、重庆市涪陵区崇义半边路31号;号:贿赂、陶虹遐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形:收购人红云、自该公司、
现任职务: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目前持有金科集团2.9300%的股权,5105XX;斯诗系金科集团股东,星顺星顺, 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9号1-1;号:红云之女儿,日期:
8、日期:挪用财产或者破坏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968年4月26日;住所:王天碧王天碧,星顺、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为准和为限)发表意见,
一、
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王天碧之女儿, 或者因罪被剥夺政权利,《收购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占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8.28%%。
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男,现无任何职务
。即:女,金科集团股东斯诗、红云,重庆市江北区金科花园21栋11楼1号;号: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对该公司、业务以及人员将由上市公司承继或承接(以下简称“女,ST东源董事长、日期:一峰之配偶, 规范文件或其章程需要终止或解的形,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事项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及发表法律意见和评价。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西路240号6-3;号: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陶虹遐与红云共同为金科集团实际控制人。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陶虹遐陶虹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