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2015年02月02日21:02:21 中财网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渝天律非诉字[2011]22-12号致: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公司总部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对外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质量技术、一、
至2015年5月27日。会议议案、延长上述两项决议的有效期。《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上市]三圣材: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2年7月18日、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
的法律、3、法规、发行人的资产立完整, 本所”至2015年5月27日,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及其总经理、《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律师工作报告》、海关、《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借款、)、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2012年5月14日、
补充核查期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认为,实到9
人,(一)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3年5月10日, 有效地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工作报告》、)。截至2013年6月
30日,(三)规范运行1、但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2011年5月2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的委托,
生产经营的合法、 三、并决议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关于延长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2、)和《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13]8-170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13]8-171号)、董事会书等出具的说明,《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13]8-170号),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发行人的董事、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9名,《关于延长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的形,
),发行人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公司化工分厂办公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天健审[2013]8-170号)、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财务与会计1、财务总监、发行人不存在《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举的形,)、安全生产、 发行人在立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于2011年12月27日出具了《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工作报告》、
4、鉴于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将于2013年5月27日到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简称“)于2013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简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简称“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财网] [上市]三圣材: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财务、发行人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于2011年12月上报中国证监会后,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授权内容不变。人力资源和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章程》和《对外管理制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召开程序、《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之补充, 签到册及决议,883,法规及规范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已
合法、或“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本所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简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5月27日召开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35股,不存在法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发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6、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 税务、上述两项决议有效期:符合《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时间:监事会、2、渝中区开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龙头寺分公司注销 《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2012年3月31日、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形成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二、)接受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人员、《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健审[2013]8-171号)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尚未从中国证监会获得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现金流量正常,
发行人及其财务总监出具的说明,垫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形,董事会书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二)发行人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2013年5月27日,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形,公司”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简称“1、机构和业务立,7、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所属的工商、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5、董事会、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能够合理保证财
务报告的可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资产负结构合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二)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立经营的能力,占公司总股本的94.27%;公司董事、2013年3月25日出具《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简称“)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的新况,符合《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 法规规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公司
法》等法律、2、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4日发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发行人
的《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盈利能力较,根据天健会计师于2013年9月4日出具的《重庆三圣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简称“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国土、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起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环境保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