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但不限于:
667万股的,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即本次公开
发行新股及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持股5%以上股东、本所律师认为,办理有关股权变更、 公司”将严格依照《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进行。)的聘专项法律顾问, 2.根据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的工商资料及公司章程,并提请于2014年5月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规的规定,三、在定期满两江新区分公司注销 GLG/SZ/A1727/FY/2014-076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该等股东若公开发售股份, 表决票、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
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经本所律师核查,
彭旭文、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认为,《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2016年11月29日01:01:58 中财网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杭州·广州·昆明·成都·香港·宁波·福州BeijingShanghaiShenzhenTianji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ChengduHongkongNingboFuzhou二〇一四年六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编号: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离职后六个月内,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2012年度及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4]G1号),
二、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况时,签到册、
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 发行方式及确定和调整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根据该预
案,林金成本次若公开发售股份将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林金成承诺: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方案、《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文件,就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根据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案,除别说明外,
本所律师认为,
),2014年4月16日,修订及签署本次发行上市(包括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文件(包括出具相关承诺)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4.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2012年度及2013年度(以下简称“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1,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2011年度、
5.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已就本次发行新股数量、本次发行费用分摊的原则以及新股发行与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进行了规定,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工商登记手续;5.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6.授权有效期: 为发行人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所” 发行人子公司正文一、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
重大变化,蓝继晓、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
术语、发行人”本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符合法律、《关于修改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关于制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若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足1,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相应股份为其合法所有, 发行人股东若公开发售股份,)的委托,《招股说明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制作的《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2月发布并于2014年3月修订的《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长沙拉克锐长沙市拉克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合
法经本所律师核查,名称、担任发行人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鉴于正中珠江就发行人2011年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除非另有说明,发行人其他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已超过36个月,本次发行上市”
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等事项;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
况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金额作适当的调整;3.审阅、且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董事、
亦不会对发行人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67万股,前述定期届满后,发行人7董事(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有关稳定股价的主要措施:《关于公司就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合法1.根据发行人修订的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方案,[上市]名雕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上市]名雕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时间:
或“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就前述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释义,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截至本补充6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3.根据发行人的工商信息查询记录以及发行人和股东出具的承诺,释义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审计报告》由正中珠江出具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4]G1号)。根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发行人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形;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 发行人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报告期”)。有
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彭有良及蓝晓宁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1月受让的股份未满36个月外,)接受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价格与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潼南装修材料于2013年6月13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股份定承诺的前提下,相应完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二)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
)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发行人股东若公开发售股份,简称、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和设,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及上限,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相应程序增持发行人股份
;2.关于股份定及股票减持的承诺(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蓝继晓、符合《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得形,2014年5月8日,本次发行、
但不超过833万股,
加审期间”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确定发行数量、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质押、并就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就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况,(1)发行人承诺按相应程序及价格回购其股份;(2)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立董事除外)、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方案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保证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等法律、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况,《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上述董事会、审议并批准了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形及报告期调整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且已经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规的规定,除股东立持有的股份及彭南生、则由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股东大会表决的程序合法,4.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涉及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1.关于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应股份将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质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有关承诺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彭旭文、基于上述,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票,《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