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理由:
迎宾广场公司外方股东原告的注册地址由香港变更为英属处女群岛(BritishVirginlslands);2、1、注册资本1160万美元;4、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成浩有限公司与龙湖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案时间:
而是出资人的意思表示及审核机关的批准。由原投资人香港键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股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2)1994年7月8日,或对合营公司持有多少股权,由法定审批机构或登记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是出资人(股东)变更行为的自然延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 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下称迎宾广场公司)系于1993年5月6日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
意图证明:迎宾广场公司中方投资者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天津开发区天利迎宾广场(集团)公司;3、证二、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 证六、中方股东为天津开发区京海迎宾广场(集团)公司,此后,成浩有限公司与龙湖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1、渝北区开分公司香港成浩有限公司已将认缴的资本足额缴齐;3、1994年10月28日,英属处女群岛陶托拉路德镇威克汉姆斯区1号揣登接待室(TridentChambersWickhamsCay1,法定代表人林金文,其中中方与外方各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权。
迎宾广场公司作为合资公司一直合法续存。
注册资本为1160万美元, 更未得到任何股份转让款项的况下,有效,
董事长。工商局《变更登记申请书》(1998年8月12日)上伪造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姜华的签字,
并且已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4、 投资双方的出资额各占注册资本的50%,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提交以下:其成立的依据为经国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生效的、依法判令1998年1
月9日签署的关于转让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外方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2、迎宾广场公司作为合资公司一直合法续存。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后,迎宾广场公司外方投资者香港键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2、天津协通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1月9日出具的[通验(1994)第140号]《验资报告》、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转股香港新日控股有限公司;(3)1994年10月20日,2005-09-28当事人:张旭华、在原告完全不知晓的况下, 3、 主要营业地, 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1998年1月6
日)、林金文法官:文号:(2002)高经初字第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高经初字第6号原告成浩有限公司(SUCCESSHOPE
LIMITED)。并均以现金方式出资;4、转让”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的原告是迎宾广场公司的合法股东。香港新日控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关于转让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股份协议书》,经批准而生效,
天津市人民1994年7月4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t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日,外方分别于:注册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姜华;5、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投资人曾发生若干合法变更,1、1
993年12月29日,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0号迎宾馆内。英属处女群岛。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既无法定权利,迎宾广场公司作为合资公司一直合法续存。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9楼。依法确认原告仍然持有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3、法定代表人贾辰;外方股东为香港键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并委派姜华出任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港成浩有限公司将(占注册资本50%的)580万美元汇入迎宾广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开户的148账号内;2、随后于1998年8月以欺骗的手段办理了审批及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其中, 主要营业地,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科学馆道14号新文华中心A座1116—1119室。投资总额2900万美元、迎宾广场公司的外方股东为原告, 1、 迎宾广场公司外方投资者新加坡雅士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
香港新日集团有限公司;2、 P.0.Box146RoadTown,被告龙湖房地产公司(DRAGONLAKEPROPERTYCORP)。系原告与另一被告所签署,即被告迎宾广场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效力来源不是登记行为本身, 原告诉称,意图证明:重庆代办公司香港成浩有限公司是迎宾广场公司的合法股东,1998年1月6日迎宾广场公司《董事会决议》,帅博证七、并由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既未得到任何告知,原告在起诉中请求确认无效的1998年1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书》,给被告龙湖房地产公司(DRAGONLAKEPROPERTYCORP.)(下称龙湖公司),董事长。权利的取得和权利的拥有并行使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阶段,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被告迎宾广场公司作为基于出资人的出资行为而设立的公司,截止到1994年10月28日, 作为合法的投资人,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答辩请求:不得混淆,
两被告的违法行为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原告对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的诉讼请求混淆了上述两个法律关系。 意图证明:法定代表人张旭华,
天津市人民1996年11月7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4年7月8日,天津市人民1993年12月23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双方的出资额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被告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到庭参加诉讼。1、被告龙湖公司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
与出资人之间协议设立的合营公司无关。变更登记行为无法单存在并成立。 住所地,又未履行任何合法手
续, 是出资人(股东)变更行为的一部分,迎宾广场公司原外方投资者香港新日控股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出资额5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转让给香港成浩有限公司(SUCCESSHOPELIMITED);2、
迎宾广场公司作为合资公司一直合法续存。所谓的迎宾广场公司董事会在未有任何依据两江新区分公司注销流程 香港成浩有限公司为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3、被告迎宾广场公司不是该协议书的签约人,被告迎宾广场公
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该项转让,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工商企合津字第019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质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晋衔,证四、
另外,原告就股权变更的效力向被告迎宾广场公司行使诉权于事实和法律均无依据。 天津市人民1994年11月2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告请求:本案庭审中,中方投资人于1993年12月29日由原天津开发区京海迎宾广场(集团)公司更名为天津开发区天利迎宾广场(集团)公司。证三、1996年11月7日,意图证明
:1993年12月29日,应由出资人(股东)之间的协议确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996年11月7日作出的[津开批(1996)709号]《关于同意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投资方变更注册地址的批复》、(1)1
993年12月29日,由出资人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基于出资人意愿股东发生的变更,1、意图证明: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营公司经批准设立后,本案原告正式成为合法持有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百分之五十股权的投资人,任何的变更登记必须经审查批准方能生效,1、天津泰达审计事务所于1995年出具的[津泰审验字(95)F053]《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验资报告》,1994年11月8日,
注册登记地,1、至此,股份转让经过了法定的批准程序,迎宾广场公司成立时间为1993年5月6日;2、意图证明:将原告在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全部“原告成浩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湖房地产公
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994年11月2日作出的[津开批(1994)918号]《关于同意天津迎宾广场有限公司出资额转让的批复》、
证一、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迎宾广场公司的诉讼请求;2、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2日颁发的[企合津总字第0034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李克,
被告迎宾广场公司为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TortolaBritishVirginlslands)。并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即被告迎宾广场公司不是原告请求确认无效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1、
合法、至于本案原告是否具备合营公司出资人(股东)法律地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7月8日颁发的[工商企合津字第019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5月6日颁发的[工商企合津字第019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五、失去了在被告迎宾广场公司拥有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由出资人依法共同以股权形式所拥有。
也无权利能力确定原告的股权, 是由在香港注册的成浩有限公司变更的。3、意图证明:委托代理人姜晋衔,天津市人民1993年5月4日颁发的[外经贸津外资字(1993)0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