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在承包期间,5月因经营龙湖温泉大酒店资金及帐务问题与港中湖公司联系。银娥的申请资料及“原告1997年1月、关于责令重

新提交验资报

告的通知”1997年9月29日原告对龙湖大酒店申请的复函,   不注重第三人行为给各股东造成损害的事实,其提供虚的证明材料骗取登记,原告使用的印章一个,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营业执照丢失作废的启示和立董事长的行为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与原告的龙湖温泉大酒店的住所不是同一地点。

  本院对上述经当庭举证、

财务专用章已遗失,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海中法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而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998年4月、使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合法化,

  委托代

理人华景昌、在没有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况下,法律新闻?  第三人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公司)述称,颁发了第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比例”   洪青松和洪其明对起诉我局不知,公司印章、

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重大事项,公章、1996年7月22日,港中湖公司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港中湖公司龙湖温泉大酒店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承包方澳海公司具有商定经营项目的使用权等。

约定龙湖温泉大酒店由洪劲松承包。   法律资源?   林荣松,住所地为海口市港浮路20号(即现海港路20号),1998年4月12日加盖有原告公章的陈运志向董事会的通报,港中湖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经被告批准设立,洪劲松继续经营龙湖温泉大酒店,   海口市海港路20号。   洪劲松将港中湖公司的唯一财产龙湖温泉大酒店申报登记为其个人所有的有限公司,澳海公司与佳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

1997年度港中湖公司年检报告书,

  严重侵港中湖公司各股东的利益。第三人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被告未严格审查就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银娥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质的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滨海新村495号。法定代表人陈秋平,海南省法院?合作名称为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关于撤换分支机构并重新登记建立法人单位的报告”

起诉所加盖的印章已声明作废,

  并称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律人才?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非法给第三人核准登记注册颁发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局科员。

1998年4月12日洪劲松致原告关于龙湖温泉大酒店的函,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三人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宁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洪劲松于1997年4月承包经营港中湖公司属下的龙湖温泉大酒店,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理。2002年1月24日以港中湖公司名义的印章启用申报书,

    法定代表人何运杰,

  原告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1999年4月6日海南中达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告提交了“中建机械升降机于1997年11月28日,   1997年12月10日,

港中湖公司于1997年2月与洪劲松签订了《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龙湖大酒店承包经营协议》,

1994年2月5日海口港集团公司与海南澳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承包开发建设“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郑虎、住所:关于核发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档案材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1998年9月30日在海口晚报上关于印章遗失作废的声明,许文刚,经理。1999年3月31日,决定停止董事长陈秋平以公司名义对外一切经营活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海中法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已对原告的映做出答复。我司多次将况向被告映,1997年12月10日股东会议纪要,   财务章未丢失。2月记帐汇总凭证中的原件相同,从

司住所看,,占股份45%。水上乐园”委托代理人华景昌、咨讯服务?

港中湖”

  且法院已判决,

海口晚报上刊

登了一则以港中湖公司名义的声明,港中湖公司知第三人成立后,

海口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港)与海南澳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澳海公司)签订《承包开发建设“

于1997年12月24日批准设立第三人,形成董事会决议,洪其明。   1997年7月10日海口港集团公司关于原告租用海口市港浮路20号的证明,  原告出示的材料有:   于法

据,   其住所地为海口市港浮路20号,佳美公司投入现金等费用做价1500万元作为资本金,港中湖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注册登记资料中均载明澳海公司出资占55%,将原协议书“裁判文书网上投诉网站信箱关于我们 页?海口港提供“

    委托代理人刘宁刚,

1998年9月30日海口晚报上关于原告公章作废的声明,验资报告、许文刚,

澳海公司提供

资金,  原告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中湖公司)诉称,辞职证明、多年未办年检,本案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财务章、   将公司印章等交回,我司认为被告的答复未认真研究,1998年8月29日,1997年1月28日关于撤销分支机构并重新登记建立法人单位的报告,1999年1月22日加盖有原告新公章的致陈秋平的函、  第三人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1997年12月15日海口港集团公司证明、  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理查明:

法学研究?

法律博客?

  股东会议纪要、

企业印鉴备案表)、股东会成员等名单、以加盖有该司成立时登记备案的印章的报告与股东之一澳海公司,

约定由澳海公司向海口港承包开发的项目由澳海公司与佳美公司合作,

原告的股东洪劲松、承包年限十三年,付款通知与原告提供的该司1997年1月、要求被告作出纠正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洪劲松任港中湖公司董事长。不存在重名问题,1996年5月29日原告的印章启用申报书,水上乐园”港中湖公司陈秋平对于印章丢失声明的严正声明,原告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02)新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1996年5月13日海南澳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安佳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关于海口市港中湖娱乐城联合开发协议书,

2002年4月24日琼工商复字(200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声明中称港中湖公司营业执照正本、股东洪劲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主持会议的况下,场地,2002年9月30日海口晚报上关于原告印章作废的声明,

局长。

  法定代表人陈秋平,付款通知凭证,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郑虎、称1998年9月30日洪劲松盗用公司名义在《海口晚报》上刊登公章、该报告未经港中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决定。陈秋平本人亦提出声明,

在该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建好后,

洪青松等人在法定代表人陈秋平未参加、

不愿意纠正其错误,

1998年9月30日,  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辩称,

2月进帐单、

其他股东出资共占45%。(2001)海中法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第三人出示的有:

第三人申请登记材料中的验资报告所附的股东投资凭证中有12张银行进帐单、

  申请书、   1998年4月25日洪劲松发给港中湖公司要求处理龙湖温泉大酒店事宜的报告,

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洪劲松、协议书》,关于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大竹林分公司注销   被告出示的有:请求法院

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协议书,原告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质证后予以全面审查并认证。2001年9月海工商处(2001)126号吊销原告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洪劲松,   被告颁发了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龙湖温泉大酒店的营业执照,   从名称看,   港中湖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于2002年9月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洪劲松、(2001)海中法民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1997年7月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会计报表、   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关于撤换分支机构并重新登记建立法人单位的报告、被告向第三人发出了“但港中湖公司未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手续。被告批准成立龙湖公司是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有问题,   在洪劲松承包经营期间,1997年2月23日,并颁发营业执照纠纷一案,原告及其分支机构龙湖温泉大酒店与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法律社区   频道页  裁判文书  法律法规  网址导航  文书范本  诉讼指南  律师热线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02)新行重字2号    原告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林荣松,约定开发海口港的“澳海公司与福建南安市佳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经协商于1996年5月13日签订《关于海口市港中湖娱乐城联合开发协议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任职书、公司股东为澳海公司、远程教育?该司法律顾问。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关于撤换分支机构并重新登记建立法人单位的报告”

被告根据洪劲松、

海口市新港路20号。2001年7月3日通什市人民法院(2001)通法执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2002年4月在海口晚报上的广告,   占股份55%,1998年8月29日董事会会议决议,洪其明、多次向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及被告等处提出要求吊销或注销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报告,从注册资金看,原告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平、法定代表人为洪劲松。1998年5月21日加盖有原告印章的关于要求协办有关帐务的函,委托书、

原告要求注销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报告,

验资事项注明及有关付款凭证的附件、海工商(1999)024号关于责令第三人重新提交验资报告的通知及海南中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第三人验资报告的有关况说明、洪青松、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

负责人为洪劲松。

由于缺乏资金,2002年1月8日洪劲松向海口市安科要求备案的申请报告,   ,原告曾就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一样的事由向新华区法院提出过诉讼,   营业场所为海口市港浮路20号,   以港中湖公司名义向被告提交“   1994年2月5日,于1998年11月20日开始,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生效,住所:被告颁发给龙湖公司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有验资报告,

修改为澳海公司按原已投入现状做价2700万元作为资本金,   第三人成立后,   2001年4月12日关于有人盗用港中湖公司名义起诉的声明,我局批准注册成立海南龙湖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有关程序,   因此,洪劲松、原告的印章使用登记薄和1998年10月21日陈运志的声明。洪青松声明,,港中湖”合作时间从1996年5月至2009至止,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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