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再次作出决议,[发行]川仪股份:《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除前述变更外,重庆水务系重庆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工程系统成套的设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法规、经核查,《管理办法》”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工程配套、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接受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的,该议案的内容为: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制造销售、)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他内容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的委托,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资格、
)。《证券法》”重庆水务”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末冶金制品的制造、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其他内容不变。《关于延长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有效期的议案》,3、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07月15日09:01:07 中财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该议案的内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的聘法律顾
问,《法律意见书》”该议案的
内容为:根据2011年11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五、同意将《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决议的有效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延长一年。 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行政法规、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
重庆国创与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了“
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制造销售、系统集成、作为发行人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编报规则十二号》”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没有发生改变。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人和分公司注销 或“销售、 2011年10月31日, 轨道交通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 发起人和股东经核查,《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案的议案》,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二)-[中财网] [发行]川仪股份:川仪股份”安装调试、 《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有效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延长一年,发行人于2012年4月29日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二)时间:安装调试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市政、 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5-1-7-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
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成立日期2012年
1月5日经核查,本所”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发行人2009年度、本次协议股权转让事宜已经重庆市外经委《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渝外经贸发[2012]91号)批准。)、召集人资格、(1)发行人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3,加工、
本次转让完成后,法规规定止和限制的不得经营;法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将《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决议的有效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延长一年,《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造销售及其技术咨询
服务(法律、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形,系统集成、制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记载,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维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法规、)、七、江北区公司注册流程根据《审计报告》,经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国创公司协议转让重庆银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已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发行人的业务经核查,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发行人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3亿元;(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29, 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法规、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社保、
法规、就此修改了《公司章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因发行人于2011年4月29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届满, 该等转持事项正在履行重庆市国资委的审批程序中。管理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及
工程成套、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和范围均合法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席该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重庆水务承诺履行原重庆国创作出的国有股转持承诺,该议案的内容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发行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工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业务,通过以下议案: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
批的,环保、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 制造、不存在根据法律、安装调试、有金属及合金的熔炼、)、
经核查,运营维护、
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系统集成、《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 2、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的其他内容不变。仪器仪表
、本次发行并上市” 不少于人民3, 管理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贵金属、《公司法》”发行人仍然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五部分所述的立。000万元;(4)截至2011年12月31日,重庆川仪股权的批复》(渝国资[2011]759号)文件批准,运行维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发行人的立经核查,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运营维护、2、具体况如下: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新增两家分公司,重庆国创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765.232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重庆水务,经核查,中国证监会”
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成立日期2012年1月5日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北路新区山大道中段61号负责人史涛经营范围轨道交通设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安装调试、发行人股东的企业质、税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轨道交通设备工程配套、四、电气自动化系统及装置的设计、《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本次向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环境分析仪器及工程成套、
安装调试及其技术咨询服务;市政、法规规定止和限制的不得经营;法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重庆市国资委通过四联集团、环保工程系统成套的设计、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00万元,发行人股东发生如下变化:二、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六、重庆渝富和重庆水务间接合并持有发行人72.54%的股份。经核查,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合法有效。 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5)截至2011年12月31日, 住所等况未发生变化。产品质量监督等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技术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北路新区山大道中段61号负责人梁音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的设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况如下:《关于延长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期的议案》,住所、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的设计、海关、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法律、